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
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部署要求,緊緊圍繞我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年度目標任務,確保各項基本制度依法依規有效落實。現就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條例》,扎實推進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宣貫工作的重要意義
《條例》的實施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根治農民工欠薪問題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實李克強總理《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要求的重要舉措。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深刻領會《條例》的法制內涵和精神實質,準確把握《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重點宣傳解讀《條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義、重點制度和條文內容,著力提升依法治欠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學習宣傳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疫情防控要求,創新宣傳方式,做到線上和線下相結合、實效性與安全性相結合,通過微信微博、標語海報、發放宣傳冊等形式,為《條例》的貫徹執行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二、進一步強化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
推進實名制管理是落實《條例》的基礎性工作,要結合《條例》的宣傳教育,不斷促進實名制管理有序、有效、實時開展,筑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根基。房屋建筑工程建設項目要嚴格落實封閉式管理;軌道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實施分段式封閉,合理設置實名制管理入口;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出新等工程暫時無法實施封閉管理的,應實行考勤名錄登記制管理。
1.進入施工工地的所有人員均應實行實名制登記、管理,不得通過車輛通道進出,進出時間必須經實名制通道記錄數據上傳。
2.要加快實名制人臉識別系統的升級改造,提高人員識別率和識別速度。
3.要調整施工人員進場時間,實施分區分時段入場,防止發生實名制通道擁堵現象。
4.實名制考勤信息與工資發放信息每月進行工時考勤比對,應當由本人簽字確認,作為臺賬資料依法保存。
5.所有施工人員基本信息必須錄入實名制管理平臺,新員工信息錄入應當及時、全面,做到不漏一人,管理到位。
三、嚴格落實工資發放主體責任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情況的監督檢查,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依法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
1.要簽定建設單位、施工企業、開戶銀行三方保障協議(或合同),有效提高工資專用賬戶的開戶率、工資保障到位率,做到應開盡開。
2.對未及時開設專用賬戶的項目和企業,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當地人社部門實施重點督查。
3.未與當地實名制管理平臺實現數據聯網對接,無法提供工資發放數據的銀行,不得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4.建設單位要及時將工程款中農民工工資部分按月單獨撥付到工資專用賬戶,用于支付工程項目建設中產生的農民工工資,工資總額應在工程總價的20%左右。
5.分包企業和勞務企業必須以委托書的形式,向總承包施工項目負責人提出工資代發委托;總承包施工項目負責人必須全面承擔總包代發責任,按時督促分包企業和勞務企業核對用工情況,及時遞交經農民工本人確認的工資明細表。
6.農民工工資應做到按月足額支付,不得以生活費、待發工資等名義支付,應按農民工當月實際完成工程量核算并確認的工資明細表支付。
四、實現信息數據的精準歸集
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省確定的統一數據標準對各級實名制管理平臺進行升級改造,確保數據傳輸質量和效率。
1.至2020年5月30日24時止,全省在建工程項目的實名制管理數據必須實現與各設區市、縣(區、市)實名制管理平臺無縫對接,做到實時傳輸,傳輸的信息數據作為各地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實名制管理專項監管。
2.各設區市、縣(區、市)和施工企業自建平臺以及實施“智慧工地”管理的實名制考勤數據、人員信息、工資代發等數據均納入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的數據監管范圍,同時作為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管內容,要堅決打通信息數據傳輸的堵點。
3.未按規定時限接入省級平臺數據監管范圍的自建系統(或平臺),將一律清理出全省實名制管理的范圍。
4.要加快全省實名制管理平臺建設和布局,各地要參照省平臺數據標準開放對接端口,確保實名制管理數據按標準應傳盡傳,確保數據的覆蓋率和通暢率。
五、加大拖欠行為的懲戒力度
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要采取平臺數據監管和施工現場實地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實施監管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要堅持關口靠前,主動作為,堅決預防和化解拖欠事件的發生。
1.建立定期通報機制。我廳自今年6月份起,每月上旬根據全省實名制管理平臺信息數據,對未實施實名制管理、未按月及時發放工資的在建工程項目進行列單通報,并列入全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預警企業名單。對新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應及時將人員信息、專用賬戶開設等基本信息錄入實名制管理系統。
2.對連續3次被通報的施工項目負責人列入個人失信名單。
3.對連續3次被列入預警企業名單的企業作為重點監管,相應扣除企業信用分。
4.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企業,一經查實,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失信企業名單,扣除相應信用分并限制市場準入,報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5.對未按時將工資款撥付至工資專用賬戶的建設單位,將報送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全省范圍內依法實施通報和聯合懲戒。
6.各設區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對沒有嚴格執行《條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企業,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30日